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精神病 v.s,心理疾病

在我國的精神衛生法第一章第三條提到:「衛生法精神疾病:指思考、情緒、知覺、認知、行為等精神狀態表現異常,致其適應生活之功能發生障礙,需給予醫療及照顧之疾病;其範圍包括精神病、精神官能症、酒癮、藥癮及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定之精神疾病,但不包括反社會人格違常者」而精神病是對現實產生判斷障礙,語言、思考、行為等能力混亂,屬於重症的精神疾患,如精神分裂症、妄想症等;精神官能症則是以過度焦慮、憂鬱為主,廣義上可指任何引起負面情緒的失衡狀態,但不會出線幻覺和妄想等干擾正常思考的症狀,典型的病症有焦慮症、恐慌症、強迫症等等;另外,有一類「情感性疾患」就人類情緒起伏,將其分為高漲(躁)和低落(鬱)的狀態,而當一個人情感活動過度低落或過度高張時,就會產生相應的疾病,主要有憂鬱性疾患,以及雙極性疾患(即躁鬱症,可分為第一型雙極性疾患、第二型雙極性疾患和循環性情感疾患)。那心理疾病又是什麼呢?其實目前對於精神疾病跟心理疾病並沒有清楚的定義劃分,這兩者其實本質就是相同的——患者出現異常的認知、行為、情緒等方面之變化,生、心理健康皆受嚴重影響。不過精神醫學與心理學所關注的問題和治療方式是有所不同的,前者著重生理系統的運作,透過藥物進行治療,處理的對象通常是比較嚴重的精神病患,後者則探究個案的內心因素及環境對其產生的影響,從根源去了解問題,並以最適切的心理治療(如認知行為治療法、人際心理治療、心理動力治療、藝術/遊戲治療等等)來改善個案的心理狀況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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